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难以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供应商以不合理的理由放弃中标,不仅供应商受到相应处罚,也降低了采购效率,提高了采购成本和时间。而对于合作创新采购这类标的难以量化、比较,履约周期长的采购项目,是如何防止个别供应商在研发谈判中恶意“低价竞争”、研发合同签订后扯皮拖延的情况?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其实质是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供应商的创新活动,若因需求不明确致使创新失败,不仅会导致财政资金‘打水漂’,还可能出现虚假创新、恶意低价竞争、研发合同签订后扯皮拖延的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做好项目需求管理对于管控创新风险,具有尤为重要的突出作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怎么做呢?在刘亚利看来,合作创新采购的项目作为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确定研发目标是需求管理的首先任务。最低研发目标在合作创新采购中,作为采购标的的核心内容,在管控创新风险、尤其是技术风险方面具有统领作用,是衡量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实质性的技术创新的最低标准,也是评估最高研发费用绩效和整个项目失败的最重要指标。研发期限届满没有达到最低研发目标,则意味着研发失败。采购人通过开展需求调查和专家论证设定最低研发目标,又经谈判小组与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经过创新概念交流载入研发谈判文件,在谈判中,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否则响应无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武汉市政府参事白志远介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设计已经能够排除“低价抢标”的问题。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针对供应商“低价竞争”,在研发谈判程序设计上采取了具体措施:规定在研发谈判评审时,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此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曹卫京也指出,13号文已明确了研发谈判采用两阶段评审,采购人先评审研发方案、后评审研发总费用。采购人可以为研发方案评审设置合格线,达到合格线的供应商才可以进入研发总费用的评审。通过加大研发方案评审分值权重和两阶段评审,采购人可以将研发方案粗制滥造、全凭大幅降低研发总费用抢标的供应商排除在研发总费用评审之外,从而杜绝“低价抢标”的发生。